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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明智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10-16 作者: 米乐m6登录米乐平台

  

祥明智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传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德恒02F20230167-0007号致: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了德恒02F20230167-00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德恒02F20230167-000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审核函〔2023〕020103号《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问询函》问题回复”中对《问询函》要求本所回复的问题发表了补充法律意见。

  同时,对于反馈回复过程中要求本所补充回复的问题,本所经办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三部分“补充问题回复”中进行了回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这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由郝天生律师、王浚哲律师共同签署,前述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问询函》问题回复问题2.这次发行拟募集资金35,799.96万元,拟投资于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

  申报材料称本次募投项目为IPO电机风机扩建项目的二期项目,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新增产能445万台,发行人预期IPO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总产能为995万台。

  2022年发行人向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太阳能光伏项目607.33万元,为前次募投项目关联采购。

  发行人预测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毛利率为22.48%,期间费用率为9.54%;本次募投项目测算时采用的电机平均单价为147.67元/台,高于发行人电机销售三年一期的均价116.50元/台。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保部门审批程序正在办理过程中。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金额累计31,900.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电机风机市场需求、产品竞争格局、客户储备情况、募投项目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拟新增产能及产能释放速度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消化措施;(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明细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测算的合理性,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的资金;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前期可比项目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项目单位产能投资是否一致,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等指标,与现存业务的情况做纵向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做横向比较,说明预测单价明显高于报告期内水平的合理性,在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增长趋势下预测期间费用率低于报告期中等水准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效益预测是不是合理、谨慎;(5)本次募投项目环评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的时间,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6)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说明这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不是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有关要求;(7)结合各类新增固定资产的金额、转固时点以及募投项目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来效益测算情况,量化分析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而新增的折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8)结合在手资金、业务需求、经营活动现金流、前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报告期内现金分红、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次融资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是不是满足《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3)(4)(5)(7)(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2.查阅《可转债预案》;3.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4.查阅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取得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6.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批复等文件;7.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8.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转债预案》,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799.96万元(含35,799.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序号项目实施主体投资金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1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发行人53,802.0435,799.96合计53,802.0435,799.96根据《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传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德恒02F20230167-0007号致: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了德恒02F20230167-00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德恒02F20230167-000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审核函〔2023〕020103号《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问询函》问题回复”中对《问询函》要求本所回复的问题发表了补充法律意见。

  同时,对于反馈回复过程中要求本所补充回复的问题,本所经办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三部分“补充问题回复”中进行了回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这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由郝天生律师、王浚哲律师共同签署,前述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问询函》问题回复问题2.这次发行拟募集资金35,799.96万元,拟投资于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

  申报材料称本次募投项目为IPO电机风机扩建项目的二期项目,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新增产能445万台,发行人预期IPO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总产能为995万台。

  2022年发行人向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太阳能光伏项目607.33万元,为前次募投项目关联采购。

  发行人预测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毛利率为22.48%,期间费用率为9.54%;本次募投项目测算时采用的电机平均单价为147.67元/台,高于发行人电机销售三年一期的均价116.50元/台。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保部门审批程序正在办理过程中。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金额累计31,900.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电机风机市场需求、产品竞争格局、客户储备情况、募投项目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拟新增产能及产能释放速度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消化措施;(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明细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测算的合理性,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的资金;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前期可比项目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项目单位产能投资是否一致,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等指标,与现存业务的情况做纵向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做横向比较,说明预测单价明显高于报告期内水平的合理性,在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增长趋势下预测期间费用率低于报告期中等水准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效益预测是不是合理、谨慎;(5)本次募投项目环评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的时间,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6)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说明这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不是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有关要求;(7)结合各类新增固定资产的金额、转固时点以及募投项目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来效益测算情况,量化分析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而新增的折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8)结合在手资金、业务需求、经营活动现金流、前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报告期内现金分红、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次融资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是不是满足《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3)(4)(5)(7)(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2.查阅《可转债预案》;3.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4.查阅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取得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6.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批复等文件;7.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8.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转债预案》,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799.96万元(含35,799.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序号项目实施主体投资金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1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发行人53,802.0435,799.96合计53,802.0435,799.96根据《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庄基路南侧、彩菱路西侧,发行人已通过出让方式获得项目用地,后续发行人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合理、公允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涉及的相关供应商及客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工程建设、机器设备采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营销售卖等均不存在涉及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同时,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确认:“(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以维护发行人及另外的股东的合法利益。

  (2)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发行人或另外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会要求发行人违规做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另外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有证据说明本人/本企业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另外的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本企业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另外的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若未来发行人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基于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需要与关联方新增关联交易,发行人将根据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确保新增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公允,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本次募投项目环评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的时间,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已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常经发审〔2023〕221号《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电机及组件智造基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相关联的内容进行建设。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后续尚需在项目建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其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三部分补充问题回复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前募产品相似,请从如下角度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单位现在有业务的联系和差异,本次募投产品与前次募投产品在技术路径、性能指标、应用领域等方面的比较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2、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投向、使用进度缓慢、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因素是否属于在申请前次募集资金时可以合理预计,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是否履行了法定审议程序,在前募项目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进行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3、说明前次募投项目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对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相同的,结合申请前次融资时有关募投项目资金来源的披露情况,充分说明需再次申请融资投向前次募投项目的原因,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披露一致,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4、充分分析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和产能消化措施。

  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产能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空间、下游需求变化、在手订单、客户开拓、可比公司产能扩张情况,充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已充分考虑前募项目产品投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公司现存业务的联系和差异,本次募投产品与前次募投产品在技术路径、性能指标、应用领域等方面的比较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有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复建设情形(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和差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开展,在微特电机和风机产品领域深耕。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差异如下:1.IPO募投项目公司IPO募投项目为“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和“电机风机改扩建项目”,公司IPO超募资金为人民币7,255.29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IPO募投项目之“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利用现有厂区空地,同时还利用原有厂房拆除所新增的土地面积。

  根据总体发展规划,项目将占用建筑面积33,500平方米,以生产电机、风机为主,其中电机产品生产区域又分为定子制造、转子制造和总装制造,相关配套区域则分为生产办公区、智能仓库、试制和成品检验区。

  本项目将采取当前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柔性生产线,既可满足大批量的标准化生产需求,也能够完全满足中小批量产品的定制化生产需求。

  生产基地扩建项目于2021年5月19日开工建设,2022年1月21日完工,2022年5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完成后,陆续将原有厂房的生产线、机器设备搬进新建设的生产基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公司全部老的生产线及相关设备全部转入了生产基地大楼,原有生产厂房除了交流电机大楼(第一事业部)、宝腾厂房(第二事业部)的厂房保留(相关生产线也已经全部搬进了生产基地),其他厂房已经全部拆除。

  生产基地扩建项目一种原因是在拆除老厂区基础上新建生产大楼,对公司原所有生产基础设施推倒重建,将原有的各个生产车间重新配置,优化了各道工序的流转,降低了流转成本,极大提高场地使用效率,同时在生产大楼打造智能立体仓库、电子元器件仓库,使用光伏太阳能进行电力扩容,配置最新环保设备、中央空调,建成具有定制性、配套性、集约性现代化的生产厂房,通过数字赋能,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持续推进数字化车间建设,以解决行业面临的效率低、环保要求愈发严格、人力成本的快速提高等困局;另一方面进行了产线更新升级,如将原有皮带线更新为倍速链线,提高效率、节拍、增强柔性化;为应对公司多品种、小批量的定制化生产特性,购置生产专机、自动化机器人、标准流转器具等,建设柔性生产线;购置数字控制机床、注塑机、SMT、冲床、液压设备、插件线等前端工序核心设备,加强部件制造能力;添置轮椅电机转子绕线工位针式绕线工位绕线机等运动刚性大、响应频率快、动作精度高、设备稳定性高、自动化程度更高的绕线机,淘汰部分落后、老旧的绕线机,提升了产能的质量。

  公司IPO募投项目之“电机风机改扩建项目”后续使用超募资金增加了投资,并将项目名称更改为“电机风机扩建项目”,2023年4月真正开始投资建设。

  本项目将对现有的电机和风机生产线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升级,同时对现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厂房各功能分区进行逐步优化和调整,使得各生产环节衔接更加顺畅,满足公司高效定制化生产的需求。

  2022年5月18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2,1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的议案》,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以上事项,投资额由原来的12,933.60万元增加至18,002.08万元。

  电机风机扩建项目一方面通过新建厂房,新增建设前道工序的生产车间,不断延长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添置模具加工、钣金、风轮、机器人焊接设备、电机风机装配线、注塑设备等设备,加强各主要工序的部件制造能力;继续打造现代化的生产工厂,通过太阳能光伏发电进行电力扩容,围绕消防、环保、信息化软件、智能物流、智能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数字赋能,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持续推进数字化车间建设,加强制造基础的支持能力;依据公司的新产品、新客户的开发,添置更先进的机器设备,逐步优化升级现有的产能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IPO募投项目之“生产基地扩建项目”,通过拆除原有老旧厂房,建造新的生产基地,一方面将原有设备整体搬迁,平稳过渡,保证过渡期的制造产能,通过IPO募投项目新增添的设备,基础设施配套,配置先进的机器设备,逐步替换老旧的机器设备,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追加投资后的IPO募投项目之“电机风机扩建项目”,通过新建厂房,新增前道工序的生产车间,不断延长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强供应链建设,实现制造强链,锻造供应链长板,补齐供应链短板,持续建设更加完整的产业链。

  公司通过IPO项目,逐步升级现有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能质量,不断丰富产品的品种,提升产品质量和水平,拓展产品的应用领域和空间,增加发展新动能。

  2.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与首发募投项目生产产品的区别微特电机作为一种工业中间品构成下游产品的一个零部件,是工业自动化、办公自动化、家庭自动化、高端装备自动化必不可少的关键基础机电部件,随着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大潮在生产、生活所有的领域的推进,微特电机产品已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数千品种,应用领域十分普遍,相应的产品品种类型繁多,公司产品品种类型一直增长,产品品号已超过2,000个。

  同时,微特电机作为一种工业中间品构成下游产品的一个零部件,下游客户以及下游产品的不同,导致所需电机在功能、技术指标、大小尺寸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

  微特电机行业针对不一样客户的不同下游产品、以及同一客户的不同下游产品都有必要进行定制生产,公司电机和风机的产品不属于标准化产品范畴。

  公司以智能、绿色的组件化产品为重点发展趋势,此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围绕融链、强链、补链战略,不断推动公司产品应用领域的扩展,延伸部件制造产线,提升供应链的安全保障能力。

  公司具有根据不同的应用领域定制开发的能力,电机及组件化产品能快速切入新能源、充电桩、储能、医疗健康、机器人等领域,公司电机、风机组件对标国内外有名的公司,对产品做差异化设计,以国产化替代为目标,组织销售资源,选择业内头部企业作为目标客户,与客户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融入电机及组件的核心供应链。

  (2)强链:推进智改数转,延伸部件制造产线,以精益化生产提高制造管理能力。

  加快技改项目的推进,延伸电机、风机组件核心部件的制造能力,按照规划实施部件车间的投资技改项目,提高模具、注塑、钣金、精密加工等关键制程的自主可控能力,提高研发和供应的保障能力。

  加快数字化工厂建设,打造数据与运营管理协同的现代管理模式,推进制造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专业度,强化多品种生产环境下的协同能力、供应保障能力。

  (3)补链:围绕智能、绿色的组件化产品为公司重点发展趋势,逐步完整善产品门类。

  针对AC、BC、DC三系列电机,进行老产品解决优化设计,核心部件实现平台化、通用化,强化可制造性,为“智改数转”打基础,实现降本增效。

  推进电机的系列化拓展,对内转子无刷电机、外转子无刷电机、AC外转子电机功率范围拓展,针对交流内转子电机、直流有刷电机增加对细致划分领域的选项开发。

  组件化产品,围绕电机配好风轮、安装支架、控制器/接线盒、网罩等外围部件,实现与电机系统结构设计,同步开发,系统验证。

  风轮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景,形成金属、塑料两种门类。

  (二)本次募投产品与前次募投产品在技术路径、性能指标、应用领域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微特电机技术涉及的学科和技术领域包括电机技术、材料技术、控制技术、微电子技术、电力电子技术、传感技术等,属多学科、多技术领域交叉的综合技术。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使微特电机行业不断推陈出新,各种新原理的提出更是给微特电机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微特电机已经从最初作为动力的“力矩的电机”发展到具有控制功能的“智能的电机”。

  这种继续扩展的演变过程,使微特电机产品成为一个庞大的家族,各种特性的电机数不胜数。

  未来,随信息技术、材料技术、能源技术的继续进步,电机的内涵还将不断随新产品的问世而得到扩充。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在工艺设计、技术路径、性能指标等方面均有提升,从而增加了本次募投产品的品类,实现了技术路径的多样化,扩充了产品的应用领域,提升了产品的关键性能,优化了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不属于重复建设,具体分析如下:1.技术路线提升与补充本次募投项目是对原有技术提升和补充。

  例如,原有永磁直流无刷电机集成化技术中针对的是微特电机领域,随着应用领域和客户的真实需求变动已发展到小功率电机范围,电机功率已经扩展到6kW左右,该功率的电机对结构、散热、生产的基本工艺、电子线路集成等提出了新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上述新产品、新技术导致现有的生产设备要一直进行升级换代,一直在改进生产的基本工艺,购置更先进的新生产线,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主要技术路线提升如下:序号技术名称技术来源产品主要使用在创新模式技术水平与先进性1小功率永磁同步电机的设计与制造自主研发EC电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涉及到电机功率已经大于1.5kW,已经不属于微特电机领域,小功率范围电机设计与制造技术,并且与电子线路集成,组成EC电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序号技术名称技术来源产品主要使用在创新模式技术水平与先进性2高效高功率密度屏蔽泵用关键技术自主研发主要使用在在新能源车辆、光伏储能、数据中心冷却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通过将水泵流到与电机本体耦合,相较于磁耦合泵能够最终靠介质对电机本体冷却,明显提高了功率密度,同时减小了体积3大直径轴流叶轮设计与结构关键技术自主研发主要使用在在新兴热泵市场、工业设施冷却、畜牧业等领域原始创新、集成创新结合流体有限元仿真和异性叶轮的设计,设计出高效低噪音的叶轮。

  由于叶轮直径大,叶轮线速度较高,其所受的离心力较大,经过结构强度仿线大直径离心叶轮设计关键技术自主研发HVACR领域原始创新、集成创新HVAC领域中所需求的直径超过500mm以上的离心叶轮,材料为金属或高分子,由于尺寸较大其设计和制造工艺都与原先不同5EC电机的轻量化技术自主研发优化外转子EC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微特电机的发展的新趋势之一就是轻量化,更高的功率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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